殡葬管理政策
2023-04-25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一、力争到2013年,所有县(市、区)实现殡仪公共服务全覆盖,实现集中治丧;到2015年,县(市、区)周边区域、重点旅游乡镇、工业园区全部划定为火化区,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分别建成1个示范性城市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60%的行政村建有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大力推行惠民殡葬政策,以城乡低保家庭、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为重点救助对象,逐步建立以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以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
政策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2〕13号)
二、建立和完善惠民殡葬政策,落实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措施,确保覆盖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老人、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众。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惠民殡葬政策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所有城乡居民。
政策来源: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4〕17号)
三、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骨灰堂(塔)及其设施,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经营活动。坚持惠民殡葬原则,建立殡葬救助保障机制,对本村困难群众实行费用减免。
政策来源:
《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黔民发〔2014〕47号)
四、原则上新建城镇公益性公墓的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100%,今后现有城市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区域不少于墓区面积的15%。各地要积极争取将塔葬、树葬、鲜花葬等生态葬法纳入以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要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奖补范围。
政策来源:
《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6〕14号)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殡葬管理处(所)在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实行火葬及土葬改革地区的划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经营性公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政策来源: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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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行惠民殡葬政策,以城乡低保家庭、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为重点救助对象,逐步建立以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以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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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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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教育部就2023年职业教育拟招生专业设置管理工作下发通知,公布2022年职业教育本科专业目录增补清单,现代殡葬管理专业隶属公共管理与服务大类、高职本科专业层次。